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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立法情況
法律主體性:

電子商務法的本質是解決電子交易的各個方面。對於這壹點,電子商務法有獨立於其他法律的法律原則,當然也有具體的適用規則。1.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原則1,功能等同原則是指當電子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具有與傳統紙質單據、票據或其他單據相同的功能時,其法律效力應在法律上得到肯定和平等對待。2.媒介中立原則意味著法律應當平等對待與紙質媒介或電子媒介(或其他媒介)的交易,不應因交易中使用的媒介不同而區別對待或賦予不同的法律效力。3.技術中性原則是指法律對電子商務的技術手段壹視同仁,不限制或禁止使用任何技術,在法律效力上不對特定技術區別對待。4.最低限度原則意味著電子商務立法只是為電子商務消除現有障礙,而不是建立壹部新的系統的電子商務法,而是在最低限度內制定新的電子商務法,並盡可能將現有法律適用於電子商務。二是電子商務法保護權益1。搭售必須有明顯的提示。針對這種令人討厭的搭售行為,電子商務法草案三審稿增加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引起消費者註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選項。2.保障押金順利退還為解決押金難退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了以下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和程序,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押金退還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保證金並符合退還保證金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3.對“大數據殺熟”說不。草案三審稿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愛好、消費習慣等特點向其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同時向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點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4.個人信息保護有待加強。征求意見稿指出,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規則。對此,在分組審議時,不少委員建議進壹步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三、電商糾紛1如何維權,並保留消費證據。在網絡購物中,網絡購物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必須妥善保存電子數據信息,這些電子數據信息也是發生糾紛時進行維權的重要證據。2.妳仍然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抱怨。網上交易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本地還是國外網站都可以進行投訴。3、七天退貨。大多數商品可以在七天內退貨。4.電商平臺應該是知名的。5.網銀結算需謹慎。6.證據保存非常重要。如果妳不小心買到了過期食品,不要承認自己運氣不好。相反,妳應該保留購物小票和其他相關證據,向賣家索賠,並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7、產品不能被忽悠。面對虛假宣傳,我們也必須維權。虛假宣傳也是違法的。如果消費者被忽悠了,不要認為是自己的問題。他們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權利。8、電商平臺和產品商家坐在壹起。網購後找不到商家怎麽辦?如果網購出現問題,網購平臺無法提供經營者的真實情況,必須向消費者“先行賠付”,然後向提供商品的經營者追償。根據該法,電子商務法主要有四項立法原則,即功能等同原則、媒介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和最小程度原則。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條國家鼓勵電子商務新業態發展,創新商業模式,推動電子商務技術研發、推廣和應用,推進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設開放型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條國家對線上線下經營活動壹視同仁,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政策和措施或者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