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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依據是什麽?它是對國防和武裝力量的全面調整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31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發行單位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修訂時間

1997

實施時間

1997

快的

航行

內容

校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3月4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內容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國家機關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武裝力量

第四章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令

第六章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士兵的義務和權益

第二章XI對外軍事關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範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國家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國家統壹領導國防活動。

第六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和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國家機關的國防職權

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國防職權。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國防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