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31日修訂通過,自2007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發行單位
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修訂時間
1997
實施時間
1997
快的
航行
內容
校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3月4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4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內容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國家機關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武裝力量
第四章邊防、海防和空防
第五章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令
第六章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國防教育
第八章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公民和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士兵的義務和權益
第二章XI對外軍事關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國家為防範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而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學、技術、教育活動。
第三條國防是國家生存和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和邊防、海防、空防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動員體制,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國家獨立自主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戰略,堅持自衛原則。
國家在集中力量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加強國防建設,促進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
第五條國家統壹領導國防活動。
第六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國人民和每壹個中國公民的神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第七條國家和社會尊重和優待軍人,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開展多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對外軍事關系中,維護世界和平,反對侵略擴張行為。
第九條國家和社會對在國防活動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采取多種形式給予表彰和獎勵。
違反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者危害國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章國家機關的國防職權
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規定,決定戰爭與和平問題,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國防方面的其他職權。
根據憲法規定,NPC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決定全國總動員或局部動員,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國防職權。
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並行使憲法規定的其他國防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