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是指除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外,其他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印制勘查許可證。還包括塗改、擦除、拼湊真實勘探許可證的行為。冒用勘查許可證是指非探礦權人冒用他人勘查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擅自印制、偽造或冒用勘查許可證,基本是以獲取經濟利益為動機,相應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財產刑,即沒收全部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罰款。偽造、變造勘查許可證屬於嚴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滾動勘查開發違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未經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辦理登記手續,取得滾動勘查開發許可證後,擅自進行滾動勘查開發作業。違者主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申請紀律處分和財產處分。擅自試開采是指探礦權人違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對油氣等流體礦產進行勘查的行為。違者主要承擔行政責任,包括申請紀律處分和財產處分。
探礦權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包括:登記機關檢查勘查資金投入和勘查工作進展情況時,探礦權人不如實向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或者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甚至以各種方式拒絕檢查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開工建設的;未按要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未按照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或者價款的;等壹下。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萬元罰款;拒不執行的,吊銷勘查許可證。
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勘查許可證手續的;法定事由發生時,未向勘查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而進行變更的違法行為,如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範圍、變更勘查工作對象、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變更探礦權人名稱或者地址等。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請處分和能力處分。其中,未按規定辦理勘查許可證註銷手續,是指下列法定事由: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未辦理延續登記或者未申請保留探礦權的;因故需要註銷勘查項目,未按照規定向勘查登記機關辦理勘查許可證註銷手續的,屬於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包括申請處分和能力處分。
擅自轉讓探礦權是指未經探礦權轉讓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的行為。依法擅自轉讓探礦權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為,是指從事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務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中,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是指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違反法律和事實,作出枉法裁判的行為。勘查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是指勘查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違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管理辦法》的規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行使職權的行為。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失職,是指勘查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職責,屬於行政不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