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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是:規定了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和不可以約定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事項: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合同未約定的內容:定金、押金(財產)或抵押(財產)條款;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不得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1.勞動法對勞動合同有哪些規定?

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是:規定了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和不可以約定的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約定事項: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合同未約定的內容:定金、押金(財產)或抵押(財產)條款;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不得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中必須約定哪些事項?

1,試用期。試用期是指新錄用勞動者的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期限和試用期工資,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本法第19條明確規定了如何確定試用期。試用期的長度因勞動合同的期限和類型而異。

2.培訓。培訓是旨在根據職業或工作要求發展和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的教育和培訓過程。

3.保守秘密。本條主要指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方式和時間,防止自身商業秘密被侵占或泄露。

4.補充保險。補充保險是指在國家基本保險之外,用人單位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的壹種保險,用於滿足勞動者超出基本保險需求的願望,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補充保險的建立取決於用人單位的經濟承受能力,由用人單位自願實施。國家不做強制性的統壹規定,只要求用人單位內部統壹。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基本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基本保險費後才能實施補充保險。因此,補充保險事項不視為合同的必要條款,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自行約定。

5.福利待遇。福利待遇包括住房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子女教育等等。不同的用人單位有不同的福利待遇,福利待遇也成為勞動者就業選擇的重要因素。

三、勞動合同未約定的內容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可以由雙方協商訂立。除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條款:

1,定金、訂金(財產)或抵押(財產)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押金、保證金(物)或者抵押金(物)。如有違反,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規定用人單位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者承包任務的情況下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不得約定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內容上。對於什麽能達成壹致,什麽不能達成壹致,都有詳細的解釋。勞動合同作為員工和用人單位最重要的保障憑證,必須保障員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如果員工發現合同不符合勞動法,他們可以拒絕簽署合同,並同時向勞動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