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討論地方精英與鄉村控制。根據明朝特定的社會政治結構,筆者認為當時的地方精英可以分為三類:壹是職業地方精英,包括實行種糧制度地區的糧長,以及政府提拔的李佳、嘉寶等基層組織領導人,如李昪、老人、常寶等;二是身份地方精英,即那些通常被稱為“紳士”的人,包括學生、監生、舉人、進士以及各種有科舉和無科舉的官員;第三,非身份的地方精英,包括除前兩類之外的所有能夠在地方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的人。明初,政府在全國推行李佳制度。雖然它是自上而下賦予地方社會的統壹行政組織,但它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可以容納基於地理和血緣關系的各種關系和組織。政府的意圖是依靠李佳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並形成壹個以守法地主和富民為農村社區領導的社會和政治秩序。然而,這種理想化的系統設計很難長期維持。在人口流動性加大、貧富分化加劇等因素的影響下,明代中後期李佳制度逐漸瓦解,以紳士為主體的地方精英在各種公共事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鄉村的主要統治階級。然而,士紳對地方公共事務的日益廣泛和深入的參與,並不意味著國家權力全面退縮和退出地方社會,而是意味著國家權力與地方權威之間的互補關系加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