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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江南農業為何衰落?
明朝初年,由於對地主權力的打擊,許多貧瘠的田地可以到處開墾,自耕農的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然而,自耕農經濟本身非常脆弱。明中葉以後,在勞役負擔、土地兼並和自然災害的共同沖擊下,自耕農階層日益萎縮,土地權利日益集中在出身顯赫的地主和士紳手中。普通地主也發展到壹定程度,農村社會分為兩個社會階層:地主和佃戶。明朝地主占有的土地大多是通過租佃的方式進行管理的。當時的佃農大致可分為四類:授田佃農、官田佃農、佃仆和壹般佃農,經濟社會地位各不相同。就壹般租佃制而言,國家法律不再承認佃戶對地主的人身依附關系,佃戶的法律地位和社會地位較上壹代有所上升。農業雇傭關系在明代也非常普遍。與前代相比,雇員的法律地位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因此過分強調“新例”在萬歷的意義是不合適的。當然,就實際社會生活而言,明末雇員的待遇似乎有所改善。

第四章討論地方精英與鄉村控制。根據明朝特定的社會政治結構,筆者認為當時的地方精英可以分為三類:壹是職業地方精英,包括實行種糧制度地區的糧長,以及政府提拔的李佳、嘉寶等基層組織領導人,如李昪、老人、常寶等;二是身份地方精英,即那些通常被稱為“紳士”的人,包括學生、監生、舉人、進士以及各種有科舉和無科舉的官員;第三,非身份的地方精英,包括除前兩類之外的所有能夠在地方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的人。明初,政府在全國推行李佳制度。雖然它是自上而下賦予地方社會的統壹行政組織,但它具有很強的包容性,可以容納基於地理和血緣關系的各種關系和組織。政府的意圖是依靠李佳制度規範地方社會的權力結構,並形成壹個以守法地主和富民為農村社區領導的社會和政治秩序。然而,這種理想化的系統設計很難長期維持。在人口流動性加大、貧富分化加劇等因素的影響下,明代中後期李佳制度逐漸瓦解,以紳士為主體的地方精英在各種公共事務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成為鄉村的主要統治階級。然而,士紳對地方公共事務的日益廣泛和深入的參與,並不意味著國家權力全面退縮和退出地方社會,而是意味著國家權力與地方權威之間的互補關系加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