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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六監獄2020年減刑新規
虛假出資是否構成犯罪?

虛假出資可能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規定,虛假出資罪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如果公司的發起人或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未實際交付貨幣或轉移財產權的情況下虛假出資,數額巨大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浙江省第六監獄2020年減刑新規主要包括減刑的程序和條件、減刑的範圍和標準、減刑的監督和救濟等內容。

首先,關於減刑的程序和條件,新條例明確提到,罪犯需要遵守監獄管理法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和思想改造,並有悔改表現。如果罪犯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還可以獲得減刑的機會。

其次,關於減刑的範圍和標準,新規根據罪犯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將減刑的範圍分為三類:壹是可以減刑,即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二是減刑幅度不超過原判刑期的三分之壹;第三,減刑幅度不超過原判刑期的四分之壹。此外,新規還明確規定了不同減刑幅度的適用條件和標準。

最後,關於減刑的監督和救濟,新規強調了監獄、法院等部門在減刑工作中的職責和要求,並明確規定了罪犯及其家屬的監督和救濟渠道。如果罪犯認為自己的減刑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申訴和維權。

總而言之:

虛假出資可能構成犯罪,相關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於公司發起人或股東而言,誠實守信、依法出資是必要的法定義務,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如發現虛假出資,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