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意想不到的危險和傷害時,您需要冷靜並學習有效的自救方法。當妳受到不法分子的攻擊時,當妳有能力制服他們時,妳當然必須勇敢地戰鬥。那些無法制服他們的人可以采取“呼救”、“四處玩耍”和“威脅”的方法及時脫身。作為最後手段,我們必須盡量減少損失並保持最大的合法利益。
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不同,情節較輕,對社會的危害不大。不觸犯刑法,但觸犯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是違法的。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應予懲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 *法律明確規定為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第四條對所有人在適用刑法上壹律平等,對所有犯罪的人在適用法律上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壹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矯治教育。
第17-1條已滿七十五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