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十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並已向勞動者公示,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這壹規定確保了員工手冊的制定或修訂是有效的,並確定了三個原則:
壹是需要通過民主程序制定;
二是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
第三,已經向勞動者宣傳。
法律解析:經辦人員可攜帶身份證、戶口本、兩張二寸證件照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未辦理勞動手冊的應屆畢業生,攜帶兩張二寸身份證照片、戶口本、身份證或社保卡、畢業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後向其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勞動手冊》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印制,各區縣勞動局蓋章,通過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機構發放。
法律依據: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在本市實行該制度的通知。發布勞動手冊:
1、今年畢業的各類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及以上(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在畢業前3個月內,由學校攜帶學生花名冊到學校勞動行政部門所在地的縣職業介紹所(以下簡稱縣職業介紹所)辦理勞動手冊,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城鎮初中、高中畢業後,健在者必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申請勞動手冊。
2.企業內原固定職工暫不發放《勞動手冊》,因各種原因回轄區後,按規定到街道(鎮)勞動服務所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發放或補發。
企業原固定職工在職期間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原單位的《辭職通知書》(原單位應註明原固定職工),按《上海市單位招聘辭職管理辦法》到區縣職業介紹機構辦理就業登記備案手續。
3.保險協管員等特殊身份人員按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勞動手冊。
4、其他失業人員,按失業登記的規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