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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57條
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債權債務終止:

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歸壹人所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隨之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債權債務終止後的義務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債權債務消滅時,債權同時消滅,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項債務屬於同壹類型,債務人的清償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務人應當在清償時指定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到期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優先受償;沒有擔保或者擔保額相等的,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優先受償;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壹條債務人除應當支付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如果支付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按下列順序履行:

(壹)與實現債權有關的費用;

②興趣;

(3)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事由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

(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