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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有什麽特點?
1。完整性

綜合性是指經濟法是由各種經濟法律規範組成的法律部門。

門。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壹,從經濟法的規範構成和內容來看,它是根據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需要,由許多單獨的經濟法規組成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不僅調整宏觀經濟領域。

管理與規制的關系也調整微觀經濟領域管理與合作的關系,涉及工業、農業、商貿、財政、金融、會計、審計、海關、價格等領域。

第二,從經濟法的調整手段來看,它采用了多種不同的調整方法。

方法,主要包括引導調節法、鼓勵調節法和抑制調節法。經濟法的指導性調整方法是通過壹定的法律規定主動指出行為所能達到的方向和範圍,而其鼓勵性調整方法

而抑制性調節方法分別表現在其對主體行為的促進(包括獎勵和鼓勵)和控制(包括限制和禁止)上。

經濟法正是采用這種綜合調整方法來實現其調整目的。第三,經濟和法律規範。

結果就是壹個綜合的調整效果。經濟法在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中采取了多種調整方式,既能有效發揮各自的功能,又能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相互滲透,產生綜合的整體調整效果。

應該包括建立和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和宏觀經濟秩序,從而建立和維護整體的市場經濟秩序。

2。政策

經濟法是經濟政策的體現,伴隨著經濟政策。主要原因是

具體經濟政策的實現往往會限制某些經濟法主體的權利。為了防止這種限制的任意性,經濟和法律規範必須確認、固定和防範這種限制。

但是,經濟政策是多樣的,經濟法只能

展示那些相對穩定的經濟政策,而不是權宜之計。

3。公法和私法兼具屬性。

經濟法橫跨公法和私法兩個領域,並在兩者之間產生了相互聯系。

相互聯系的現象。

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體現了良好的利益協調功能,實現了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的平衡,突出了社會利益優先的原則,但不是以犧牲個人利益為代價,而是在法治理念的約束下。

體現控制國家行政權力的鮮明特點;不排斥個人利益,但也抑制了脫離社會發展,片面強調個人利益的發展模式。

所以應該說,經濟法是壹部以公為主,兼顧私的法律。

4。程序保障的非獨立性

在我國,與民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門法相比,經濟法不

壹個獨立的程序法與之相對應,主要原因還是在於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獨特性。

拋開外在因素的作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自利為動力,以經濟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形成了對私人利益的追求。

利益聯結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則是在社會利益的高度上引入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其手段按強度分為三種:壹種是相對“最弱”的中介方式,即間接引導私人利益,主要依靠國家作為財產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與市場主體的平等交換來影響私人利益分配的格局,從而實現利益的發展;第二是國家通過行政權力。

基於現代行政法的控權理念,應該說行政權力的權力變得更加溫和,但由於行政權力的從屬存在,這種中介具有明顯的直接指導傾向;第三是基於正確的社會。

公共利益形式的設計,從權威的角度來判斷私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的適當性,並通過強制手段來體現。

並維護社會利益至上,如制裁經濟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這是壹種“最強”的介紹人的方式。

上述三種中介方式正是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方式,所以經濟法律責任是顯而易見的。

綜合性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統壹。在實施實質性權利和義務的過程中,獨特的程序性問題變得不那麽重要。

但在現代法治的指揮下,第壹種手段中介相對占優勢。

地位,因此,經濟法的程序性問題更接近於民法,這就成為壹種合理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