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不能轉租的租賃合同壹定無效?
如果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說明不能轉租,則不會轉租。法律規定可以合法轉租,但租賃合同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後才繼續有效。否則,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將無效。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租賃合同的轉租條款
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承租人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原有的租賃關系不會因轉租而受到影響。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人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義務
⑴支付租金;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繳費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無法確定。租賃合同不滿壹年的,在租賃期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每年到期支付,租賃期滿支付;租金應在租賃期滿時支付。
(2)按照約定的方式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事後由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因屬於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的,屬於承租人違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3)愛護租賃物。承租人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因承租人未盡到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得擅自改進和增加其他東西。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改善和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5)通知義務。租賃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1.租賃物需要維修和防止損壞;
2.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應當通知的其他事項。因承租人怠於通知出租人導致出租人未能及時提供救濟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返還租賃物。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逾期不還構成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或逾期租金,並承擔逾期期間的風險。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並且租賃物不附有裝飾裝修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償還租賃物增值部分的費用。綜上所述,不能轉租的租賃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七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超出的約定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八條*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的,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