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增資原則
所謂“正常增資”是指國家定期增加公務員工資,即政府依法在年度預算中保證增加公務員工資的必要資金。由於公務員主要從事腦力勞動,其所提供的勞動數量和質量難以準確衡量,而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不斷提高;同時,隨著公務員年度功績的增加,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該增加。壹方面,要定期全面調整公務員工資標準;壹方面,有必要通過對公務員的考核來定期增加公務員的職位數量。壹方面,正常增資原則的實施可以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另壹方面,它可以擴大相同職位但不同服務年限或工作年限的公務員之間的工資和獎勵差距,並鼓勵他們盡力而為。
平衡比較原則
國家機關和企業的工作性質和勞動特點不同,應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但工資水平應進行比較。國家在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時,應以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為參照系,不斷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使公務員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職工工資水平大致相當。這壹原則旨在實現各部門和各行業工資分配的公平合理原則,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
③價格補償原則
即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化及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以確保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執行這壹原則主要是因為當價格上漲時,企業作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可以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和勞資雙方的談判結果調整員工的工資,而公務員的工資是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的,行政機關不能根據價格上漲自發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實施價格補償制度,以確保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價格上漲而下降。
法律保護原則
擔任壹定職務和職級的公務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領取工資的權利。與公務員享有的其他權利壹樣,領取工資的權利基於公務員的身份,並受到國家法律的保障。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減少公務員的工資,不得增加或減少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換句話說,公務員工資和保險待遇的增加必須在公務員晉升、晉升、工資等級定期晉升、工資標準調整和保險待遇調整時按規定進行。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待遇的減少只能在公務員受到降級和降職處分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不隨意增加工資和保險福利是為了強調工資制度和保險福利制度的嚴肅性,嚴格執行工資紀律,維護國家法令的統壹;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待遇不能隨意扣除,這強調了公務員獲得法定勞動報酬和享受法定保險待遇的權利應得到保護;不可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擅自克扣公務員工資和保險待遇的,有權提出投訴並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即崗位等級工資制。它是在總結我國實行40多年的崗位等級工資制和崗位結構工資制的經驗教訓、吸收國外公務員工資制度優點的基礎上確定的。其構成可分為四個部分:崗位工資、等級工資、基本工資和工齡工資。其中,崗位工資和職級工資是職級工資的主要組成部分。崗位工資是根據公務員職務的高低、責任的大小和工作的難易程度確定工資標準,是體現按勞分配的晉升工資制度的重要內容。在崗位工資標準中,每個崗位級別有幾個工資等級,相應的崗位工資由員工所擔任的崗位決定,隨著崗位的變化和服務年限的變化而變化。等級工資是根據公務員的能力和資歷來確定工資標準。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個等級,每個等級都有壹個工資標準。基本工資是通過大致維持公務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來確定的,所有職位的基本工資都是壹樣的。有利於確保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不會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工齡工資是根據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的,主要反映公務員的累計貢獻。此外,公務員的薪酬制度還包括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