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住商鋪的人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很多商鋪都是用隔斷分成兩層,上面壹層用來住人,下面壹層用來營業。商店應註意以下幾點:
1.住商鋪的人要特別註意的是用電安全。離開居住地時,壹定要徹底切斷電源,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2.住在商店裏的人最好不要用煤氣或液化氣。建議用電代替,以免發生安全事故。
3、商鋪居住,要有配套的衛生設施,如廁所、浴室,如果沒有,有公共廁所也可以,但壹定要註意安全。
這種店鋪壹定要註意安全,尤其是用電安全或者用氣方面,需要相關的配套設施,比如房間內的衛生間。
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如果部分商鋪不符合居住條件,會帶來壹定的安全隱患。如果商鋪改造用於生活,需要煤氣、液化氣等,可能會帶來壹系列問題。所以壹般建議用電代替,但也要註意用電安全。離開商店時,最好切斷電源。
店鋪是專門用於經營活動的不動產,是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交易、服務和體驗的場所。從廣義上講,商鋪的概念不僅包括零售業務,還包括娛樂、餐飲、旅遊所使用的不動產,盈利性的展覽館、體育場館、浴室,以及銀行、證券等有實體建築的商業業務交易場所。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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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十九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住宅在同壹建築內的,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三條國務院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申請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驗收後應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抽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建設項目應當停止建設。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並投入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承諾該場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提交所需材料,並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消防救援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許可。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及時對已經作出承諾的公眾聚集場所進行檢查。
申請人選擇不采用告知承諾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範對該場所進行檢查。經檢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予以許可。
未經消防救援機構許可,公眾聚集場所不得投入使用或者營業。消防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壹條* * *當事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協議的,為保障將來不動產物權的實現,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二百三十壹條因依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該事實行為實現時發生效力。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