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加強醫療衛生工作作風建設的九條禁令》
第壹條禁止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醫療檢查收入掛鉤。
醫療衛生機構應結合深化醫改建立科學的醫療績效評價機制和內部分配激勵機制。嚴禁向部門或個人下達創收指標,嚴禁將醫療衛生人員獎金、工資等收入與藥品、醫療檢查等業務收入掛鉤。
第二條不得收取傭金。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通過綜合目標考核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效率。嚴禁醫療衛生機構在藥品處方、醫學檢查等醫療服務中實施開單提成,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通過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購買醫藥產品收取提成。
第三條不得非法收費。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藥品價格政策和醫療服務價格,公開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常用藥品價格。嚴禁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擅自設立獨立項目、分解項目收費或提高標準,嚴禁再次收費。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接受社會捐贈。
醫療衛生機構、行業協會、學會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關於接受社會捐贈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社會捐贈必須以法人名義進行,捐贈財產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壹管理,必須嚴格按照捐贈協議開展公益性、非營利性經營活動。嚴禁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部門和個人直接接受捐贈,嚴禁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嚴禁將捐贈與購買商品(服務)掛鉤,嚴禁將捐贈資金用於職工福利分配,嚴禁接受企業捐贈資助出國或變相出國旅遊。
第五條不準參與促銷活動和違規發布醫療廣告。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要註意維護行業形象。嚴禁違規發布醫療廣告,參與醫療產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宣傳,違規泄露患者等服務對象的個人數據和醫療信息。
第六條不得以商業目的統壹政黨。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信息系統中藥品和醫用耗材統計功能的管理,嚴格執行處方統計權限和審批程序。嚴禁醫療衛生人員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統計個體醫生和臨床科室的藥品和醫用耗材消費信息用於商業目的,或為醫藥營銷人員統計提供便利。
第七條不得擅自購買和使用藥品。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嚴格遵守藥品采購、驗收、儲存和供應制度。嚴禁醫療衛生人員違規采購、銷售和使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
第八條不準收受回扣。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嚴禁以各種名義和形式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生產企業或經銷商的回扣,嚴禁在由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場所參與娛樂活動。
第九條患者不準收受“紅包”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守醫德醫風,嚴格自律。嚴禁向患者及其親友索要或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貴重禮品。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上述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行為。違反規定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視情節輕重、影響和後果,由所在單位或有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或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嚴重不負責任或失職的,嚴肅追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