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氣候資源,是指光能、熱能、風能、雲水以及其他可用於人類生存和活動的大氣成分等自然資源。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和區劃,組織氣候監測、分析、評價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發布氣候預報和氣候公報。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涉及多個部門或者跨行政區域的,應當建立共同管理和信息共享機制。第四條鼓勵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支持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合作與交流,提高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第五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本地區光能、熱能、風能、雲水等大氣成分的氣候資源進行調查,建立氣候資源數據庫。
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專項氣候資源調查,應當向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備案,取得的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自治區氣象主管機構。第六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分析有利和不利氣候影響條件,評估氣候資源和氣象災害,確定氣候區劃指標,根據氣候區劃指標進行區域劃分,編制氣候區劃報告,繪制氣候區劃圖。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候資源調查和氣候區劃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制定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本地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規劃背景和現狀;
(二)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總體目標;
(三)本地區氣候資源特征及其分析評價;
(四)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重點和方向;
(五)氣候資源監測、分析和評估體系建設;
(六)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重點工程建設規劃;
(七)氣候資源保護工程建設規劃;
(八)氣候資源科學研究技術發展規劃;
(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宣傳教育規劃。第八條氣候資源調查、氣候區劃編制和氣候資源開發利用保護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
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進行論證,並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九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相關區域和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應當符合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第十壹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依據氣候區劃、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規劃,進行可行性研究、設計、選址和立項。第十二條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在申請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時,還應當報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蓄水、氣象災害防禦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安排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有關單位可以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人工影響天氣專項作業,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風能資源豐富的地區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第十五條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發電、太陽能采暖、供熱制冷、太陽能熱水工程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鼓勵和支持太陽能熱水器、太陽竈等家用太陽能技術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和小型光伏發電系統建設。第十六條新建建(構)築物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避免或者減輕熱島效應、風害、光汙染和氣體汙染。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破壞氣候資源和環境的行為。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氣候資源富集區或者氣候敏感區劃定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在氣候資源保護範圍內,不得建設破壞氣候資源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