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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
法律解析:家庭暴力和虐待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禁閉、凍餓、人格侮辱、精神恐嚇和性專制等方式對家庭成員進行身心傷害、摧殘和折磨的行為。遺棄是指拒絕贍養需要贍養的家庭成員的行為。表現在生活上缺乏經濟支持和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無法維持,甚至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

人民法院審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雙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以及實施暴力、虐待、遺棄的事實和情節。如果平時感情不好,上述行為頻繁、壹貫、惡劣,已經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不成的,應準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且上述行為是暫時的,情節不嚴重,應追責糾正,重在調解解決糾紛。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受害人提出要求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壹千零九十壹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