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退有補償嗎?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三種情形:
1.第壹,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的,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向勞動者額外支付壹個月工資。
3.第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為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綜上所述,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際上分為三類,壹類是公共服務人員;壹種是普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還有壹類編外人員。人員的性質不同,自然每類人員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這取決於個人是什麽樣的機構和身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解雇,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