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手機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
2.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持有手機卡的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並向其出售或者提供手機卡的;
3.倒賣手機卡內含個人信息50余條;
4、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5、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相關量化標準的。
販賣手機卡的立案標準是他們在販賣手機卡後未經同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布購買手機卡者的個人信息,其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手機卡的立案標準:
(壹)出售或者提供行蹤信息,供他人用於犯罪的;
(二)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信息、通信內容、信用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3項至第5項規定的標準,但按照相應比例達到相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壹半以上的;
(9)兩年內因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嚴重情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方式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