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債權優先原則2、雙重優先原則。有人認為雙優先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公平合理的,我們應該借鑒。我們主張中國應采取雙重優先原則,理由如下:
合夥組織的* * *財產相對獨立於合夥成員,合夥組織的債務應當先以合夥企業的* * *財產清償。支付後有盈余時,應當按照各成員占有的份額或者協議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合夥成員應當將分配的部分用於清償個人債務。2.合夥成員的個人債務,應當以該合夥成員所有或者管理的財產優先清償。付款後,他們可以用來清償合夥。
如果確認了雙優先原則,那麽只有保護合夥人的單個債權人才有意義,而且會淡化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的作用,因為實際上,合夥債權人已經不可能對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共同主張賠償。合夥企業的信用也會降低,從而影響合夥企業的作用。正因如此,法國大陸國家不采納該原則,重視對合夥債權人的保護。
雙重優先原則在我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司法解釋中也有體現。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57中的1480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發生債務時,個人獨資企業無力清償時,拍賣合夥企業的財產,先清償合夥企業所負債務,再由合夥人按比例分得清償個人獨資企業。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關於審理聯營合同若幹問題的解答》中也規定了雙重優先原則:“聯營企業是合夥組織,聯營企業的債務可以先以聯營企業的財產清償。合營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由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約定的比例清償債務。”對於債權人而言,合夥企業債權人對合夥企業財產有優先受償權。即有權主張合夥財產優先滿足自己的債權。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只有在合夥人的個人債務分別得到滿足,且該合夥人仍有剩余個人財產清償合夥企業債務的情況下,該合夥人的債權人才能以該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主張賠償。相反,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有權對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他們有權主張自己的債權應以伴侶的個人財產優先滿足。當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合夥人的個人債權人只能以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應得的財產份額清償債務。合夥人的債權人以該合夥人的個人財產清償其債權之前,該合夥人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其清償債務。
合夥債權優先原則強調對合夥企業債權的充分全面保護。合夥人同時承擔合夥債務和個人債務時,合夥財產優先向合夥人債權人清償,不足部分以合夥人個人財產清償,體現了合夥債務清償的徹底性和無限連帶性。
法律是壹把雙刃劍。如果過分強調合夥人對合夥人債權人的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的債權人可能永遠無法從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中得到充分清償,因為合夥債務往往大於個人債務。所以合夥人的債權人無視合夥人個人債權人的債權利益是不公平的。雙重優先原則強調企業的債權人以企業財產為基礎。個人債權人以個人財產為基礎,區分合夥債務與合夥人個人債務的區別,劃分兩種財產的性質,強調合夥債務應以合夥財產償還,更符合合夥的特點。雙優先原則強調:“合夥人清償全部個人債務後有剩余財產的,必要時將剩余部分加入合夥財產。用於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這在實踐中是可行的。綜上所述,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雙優先原則能夠公平合理地維護合夥債權人和合夥人個人債權人的利益,雙方的利益都得到保障,使雙方都有平等的機會從債務人處得到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