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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法律法規
行政機關公文的種類主要包括:

⑴訂單(Orders)

適用於根據有關法律頒布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實施重大行政強制措施;獎勵相關單位和人員。

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作出安排,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⑶公告

適用於在國內外宣布重要或法定事項。

⑷通知

適用於社會各相關方應當遵守或知曉的事項的公布。

⑸通知

適用於批準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隸屬於上級機關的公文,傳達下級機關需要辦理的事項和有關單位需要知道或執行的事項,以及人事任免。

⑹通知

適用於表揚先進、批評錯誤和傳達重要精神或情況。

⑺運動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⑻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和回答上級機關的詢問。

⑼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示和批準。

⑽答復

適用於答復下級機關的指示。

⑾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處理方法。

信件

適用於無隸屬關系的機關之間洽談工作、問答問題、請求批準和解答審批事項。

13)會議記錄

適用於記錄和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法律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最新規定。

第壹條為了實現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和科學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文(含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和規範風格的文件,是依法行政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是指公文的處理、管理、整理(歸檔)和歸檔等壹系列相互關聯、有序進行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簡便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處理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