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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婚有哪些具體規定?
法律主體性:

騙婚的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1。以結婚為借口索取財物後逃跑、失蹤等詐騙錢財的形式;2.以詐騙他人為目的,利用虛假身份或職業以結婚為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壹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對另壹方加以強迫,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幹涉。婚姻欺詐不是可撤銷的婚姻。只有被脅迫結婚、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婚前患有嚴重疾病、結婚登記前未告知實情的,才是可撤銷婚姻。婚姻詐騙只能通過離婚的方式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取消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騙婚本身不構成犯罪。如果妳打著結婚的幌子騙錢,就構成了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性:

通過與他人結婚騙錢;以合法形式(婚姻)掩蓋非法目的(騙取錢財)是騙婚行為。這種出軌行為有壹個特點,犯罪者確實與被出軌方登記結婚。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欺騙者與被欺騙者之間的婚姻關系不屬於無效婚姻。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愈、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顯然,唐某與張某的婚姻並非《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婚姻法》第十壹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結婚,是指行為人以對另壹方或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自結婚登記之日起0年內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顯然,欺詐性婚姻關系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欺詐婚姻既不是《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是《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是《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然而,這種定性是違背常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