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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社會用字管理暫行規定(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社會用字管理,規範社會用字標準,維護漢字統壹,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下列情況下,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語言文字:

(壹)公文、公章、標誌、標牌、標牌、名片、標語牌和名片;

(二)廣告、招牌、告示和標識中使用的文字;

中文出版物和其他中文信息技術產品;

(四)廣播、電影、電視中使用的詞語;

(五)商品名稱、包裝說明、商標標識和使用說明;

(六)課堂教學、板報和試卷中使用的文字;

(七)地名、公共設施、企事業單位名稱;

(八)許可證、票據、報表、病歷、處方和醫療報告;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第四條社會用字必須遵循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使用和維護規範漢字,宣傳和執行國家語言文字規範化的規定。第二章社會用字規範第五條使用漢字、標點符號、漢語拼音等。執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簡化字表》、《標點符號用法》、《漢語拼音方案》、《漢語拼音正詞法基本規則》等標準。第六條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公眾使用的漢字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1)簡化繁體字;

(2)已經淘汰的異體字和舊字形;

(3)已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漢字;

(四)更改了生僻地名和舊的翻譯計量單位的地名;

(五)有損社會文化環境、具有不良文化傾向的文字。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體字和異體字:

壹、文物古跡。

(2)姓氏變體;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4)親筆題字和招牌;

(五)出版、教學和研究需要的;

(六)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第八條社會用字需要使用漢語拼音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壹)以普通話語音為拼寫標準,符合漢語拼音方案和漢語拼音正詞法的基本規則;

(二)除漢語拼音教學和兒童漢語拼音讀物外,應當與漢字並用,不得單獨作為社會用字使用。第九條社會上漢字的書寫和印刷壹般應當從左到右泛濫;如果真的需要垂直走,那就必須從右向左走。如果漢字與漢語拼音結合使用,它們壹定會泛濫成災,漢字在上,漢語拼音在下。第十條涉外單位的標語牌、地名標誌、通告牌、牌匾等需要用外文書寫的,必須外文和漢字並用,上用漢字,下用外文,不得單獨使用外文。第三章組織領導和管理第十壹條青島市、市、區設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各級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語言文字工作的主管機構。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貫徹語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二)組織和監督有關部門對社會用字規範化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二條社會用字的監督管理按照下列分工進行:

(壹)戶外廣告、標語、牌匾和廣告牌、櫥窗等社會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門或會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商品的商標、包裝、說明等社會用字和市場主體登記;

(三)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以及印刷企業的社會用字和電影、電視的社會用字,由文化主管部門負責;

(四)社會用字的地名,由地名管理部門負責;

(五)社會用字的其他方面,由本單位、行業或系統的主管部門負責。

新聞輿論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用字的輿論監督。第十三條在境外發行的中文出版物、中文信息技術產品和商品說明應當使用簡體字。第四章獎懲第十四條對執行本規定,在推進社會用字規範化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語言文字工作主管機構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