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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醫生有權拒絕醫療?
長期以來,法律法規和倫理道德都傾向於強調醫生的診療義務。

《民法典》第1221條規定“醫務人員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醫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

將於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應當履行“樹立職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救治患者,落實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的義務;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需要急救的病人,醫生應當采取急救措施,不得拒絕急救”。

這些規定明確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對危重和特殊病人的診斷和治療是責無旁貸的。對於非危重、特殊患者,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醫生是否有權拒絕就醫。在倫理方面,“拒絕會診”這個詞會給人帶來道德直覺上的沖突,與通常強調的醫生職業道德相悖。

傳統上要求醫生以病人為中心,職業道德是無條件的,甚至是以德報怨的。同時,民眾更容易替代患者的角色,認為任何可能危害醫療利益的行為都應該被阻止。

也正因為如此,社會在關註醫生與診療相關的權利時,壹般都要求醫生優先考慮患者的權利,對醫生個人權利的研究很少。

在這樣的環境下,甚至大部分醫生對拒絕醫療的權利都知之甚少。

我國公立醫院大多依靠行政手段經營管理,更註重為民服務,弱化矛盾,安全。在這樣的制度和工作環境下,醫生往往會更多地考慮患者的利益,很少會有拒絕會診的想法。在壹些極端的情況下,他們甚至會覺得委屈,尋求完美。

然而,近年來,隨著社會意識形態的變化,“拒絕醫療權”的概念開始越來越受到醫生的重視。2014年8月,上海復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急診科值班醫生因停止插隊被患者抓傷。骨科主任馬在微信上發表聲明:“我們年輕的醫生需要以應有的尊重工作;我的部門將不再為她的孩子提供進壹步的治療,直到此事得到合理、公正和滿意的解決。」

同年9月,湖南嶽陽第壹人民醫院醫護人員遭到患者家屬恐嚇毆打。急診科主任馮毅起草了壹份提案,呼籲將幾名涉及醫療暴力的人列入該市診斷和治療的黑名單,並拒絕為他們提供任何醫療服務,直到事件得到合理、公正和滿意的解決。

但事後主流媒體和權威機構對這些拒簽行為表示不認可,風波不了了之。但盡管如此,這些來自醫護人員的聲音還是被更多的人所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