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最長不得超過37日。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
2、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予逮捕:
(1)可能犯新罪;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逃跑。
法院宣判後,收監程序如下:
1,審查罪犯的法律文書。即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和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全,記錄是否有誤;
2.對被關押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囚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性囚犯是否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3.個人和物品檢查。發現違禁品或者贓物的,予以沒收並送交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調查和審判的材料,應及時提交給主管調查和司法機關;
4.服刑人員填寫《服刑人員登記表》。
5.給罪犯的家人發通知。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並在收監後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於沒有家屬的罪犯,監獄可以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者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懷疑是否符合逮捕條件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請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