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親或母親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並已獨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後,未成年或非獨立繼子女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或由繼父母撫養教育的;
(3)父或母再婚後,未獨立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長期隨繼父母生活,由繼父或繼母撫養的。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或者繼母與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二婚子女的戶口只有在配偶和當地集體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遷移。
二婚子女戶籍遷移流程如下:
1.首先帶齊基本證件(材料):當事人戶口本和身份證原件、戶籍遷入地集體出具的同意遷出戶籍證明、集體和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戶籍證明。還有其他文件和材料。
2.帶著以上資料和證件,到戶籍遷入地轄區派出所戶籍科,填寫《未成年子女隨遷表》。然後去戶籍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科,辦理戶籍證明,註銷原戶籍常住戶口。
3.然後,帶上遷移證和上述資料,到戶籍遷入地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1.離婚後孩子由母親撫養,孩子可以隨母姓。根據《最高人民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批復》,變更姓氏需征得父親同意。如果父親不同意,那麽母親的姓氏就不能擅自更改。如果已經改了,需要改回父姓。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申請姓名變更的公民應當持有以下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如果父母離婚並更改16以下人員的姓氏,則需要提供離婚證明程序,並由父母雙方簽署協議。
3.戶口本和居民身份證;
4、屬於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須提交所在單位、學校人事部門批準的變更證明;
5.如果學生屬於壹所學校,他/她應提交其學校的變更批準證書。沒有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簽字。經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單》(16以下人員變更姓名無需打印《變更更正單》,經主管所長批準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並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