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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所有權的概念、法律特征和取得方式
財產所有權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獲得:原始獲得和衍生獲得。

原始取得是指第壹代所有權或所有權的取得不以原所有權人的意誌為轉移。

衍生取得又稱轉讓取得,是指通過壹定的法律行為或基於法律事實從原所有權人處取得所有權。根據法律規定,衍生品取得所有權的原因主要包括:因壹定的法律行為而取得所有權。法律行為包括買賣合同、贈與、互惠等。由於法律行為以外的事實而獲得所有權。例如,繼承、接受他人的遺贈等。因其他法律原因獲得所有權。例如,合作經濟組織成員通過聯合股份集資形成新的所有制形式。

財產所有權的概念: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四種功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所有權意味著人們對事物擁有最充分和最完整的控制權,它是最完整的物權形式。財產所有權本質上是壹定社會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現,財產所有權制度構成了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第十二條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利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三)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和其他知識產權;

⑹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四條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出質的,質權自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使用,但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將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知識產權所得的價款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