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是指在國家約定的建築工程(單位或單項工程)正常使用年限內(如普通住宅為50年),建築者必須承擔工程建設過程中因建築質量遺留問題而引起的維修和賠償。
第二,在終身責任制下,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責任的新要求如下:
(壹)工程質量責任新要求包括強化施工單位第壹責任。
嚴格落實各方工程質量責任,強化施工單位主體責任,全面落實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
(二)工程質量責任新要求包括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
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通過市場手段倒逼各方保障工程質量責任落實。
(3)工程質量責任新要求包括加強事故責任追究。
在工程質量責任中,嚴格落實責令事故責任企業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規定。
(四)工程質量責任新要求包括推廣BIM等10新技術。
進壹步推動BIM等信息技術在建築業的發展,繼續推動建築業10新技術的推廣,加強建築業應用技術研究,推動建築業技術進步強化工程質量責任。
三、在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下,施工單位應註意以下事項:
(A)讓甲方提高工程安全意識和工程質量責任意識,減少低價中標、搶工期、外行領導內行等違規行為的發生,項目真正做到安全生產;
(2)施工單位對實際工程的了解有限,因此聘請設計、監理、施工等機構顯然不合理,最終的質量和安全問題全部由非專業人士處理。工程質量的責任劃分應該更加科學和明確。
(3)在工程質量責任中,結構加固是重要的壹步。檢驗鑒定可以了解建築各組成部分的現狀,為後期設計提供依據。檢測鑒定應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並出具鑒定報告;結構加固的設計和施工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鋼筋材料也是結構加固的重要環節。
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在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下,建設單位面對新的要求需要註意壹些事項,如強化主體責任、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五方責任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是指參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對工程質量全面負責,不得違法發包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並對其違法或不當行為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或質量問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