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工傷傷殘賠償需要哪些材料?
(壹)工傷認定決定或者確認意見、鑒定結論復印件;
(2)受益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機構開立的實名制結算賬戶卡復印件;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原始票據;
根據工傷職工的不同情況,應分別攜帶以下材料:
1.配置輔助器具的,需提供配置輔助器具確認函復印件和配置輔助器具的票據原件;
2、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保險職工,需攜帶與承擔工傷的用人單位簽訂的有效勞動合同或用工登記表復印件,以及工傷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證明;
3.申請工傷保險待遇時用人單位發生變更的,企業單位應攜帶繼任單位願意承擔工傷的書面證明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或分立、合並、轉讓的相關證明材料;機關單位需攜帶幹部介紹信或業務調動函;事業單位辦理組織調動需要攜帶相關證明材料;
4.第三人因其侵權行為被認定為工傷的,應當攜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5、申請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5-10級職工,需攜帶以下材料: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原因;
屬於工傷的職工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須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屬於45周歲以上工傷女職工的,用人單位需攜帶工傷職工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書面說明。
用人單位提出先行支付部分工傷保險待遇的,需攜帶受傷害職工已支付的相關憑證;
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由用人單位辦理的,材料復印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由個人辦理的,材料復印件應由本人簽字。
二、工傷賠償糾紛應註意什麽
工傷賠償爭議,是指因工負傷的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在確定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賠償標準過程中,對各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爭議。常見類型包括:工傷認定爭議、工傷賠償標準爭議等。
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等工傷,不得認定或者視為工傷。
無效協議,勞動合同不得約定用人單位對工傷的發生不負責任。如果做了這樣的約定,就是無效條款,沒有法律效力。
舉證,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其主張,用人單位不能或者拒絕舉證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按照規定,工傷賠償中的部分費用由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費用是按月支付的,比如帶薪停工期間的工資。勞動能力鑒定後工傷等級達到10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工傷職工離職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