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過去被稱為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關待遇的期限。為了遏制輕傷和無限期停工的現象,帶薪停工的期限應根據受傷的具體情況確定,壹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時間由簽訂工傷治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停工留薪期過去稱為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關待遇的期限。為了遏制輕傷和無限期停工的現象,帶薪停工的期限應根據受傷的具體情況確定,壹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時間由簽訂工傷待遇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停薪留職期限嚴重或者特殊,需要延長治療期限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後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可以延長12個月。停工留薪期內,除工傷醫療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放。如果他們不能照顧自己,他們工作的單位將負責照顧。這裏所說的原待遇,是指員工在受傷或未被診斷為職業病之前,原用人單位根據出勤情況支付給員工的所有工資和福利。
法律客觀性:
1.工傷帶薪停工期限如何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員工發生工傷後停止工作並接受搶救和治療的時間。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工傷治愈或者傷情穩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停工留薪期終止。工傷人員因重傷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並繼續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用人單位有異議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確認延長停工留薪期。延長的帶薪停工期不得少於1個月,但延期不得超過12個月。2.在帶薪停職期間,受傷工人的原有工資和福利將保持不變。根據本市工傷保險有關規定,工傷待遇停薪留職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這裏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按照受傷人員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計算的(工資收入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和本市規定的統壹口徑計算)。按照本辦法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於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本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3.如何辦理延長帶薪停工期限的確認手續?工傷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因重傷或者特殊情況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0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不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並提交:(1)完整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2份工傷確認函復印件(3)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確認申請的,視為同意。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後,可根據需要安排工傷人員接受醫學檢查,經鑒定專家面診後作出確認意見,並向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