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的新政策是什麽?
1.強化土地督察。
部分土地確權後,國家對農村土地的監管力度肯定會繼續加大,特別是涉及亂占耕地建房、非農轉非、非糧轉非的土地將成為嚴查整治的重點領域。
2.可以確認的四類土地
分別是宅基地、農用地、建設用地和農村荒地,其中宅基地以“壹戶壹宅”為原則,超出部分不予登記。農地確權是在第二輪承包的基礎上進行登記。荒地是指未開發的荒地,應確認到村集體名下。
3.無法確認的三類土地。
它們是產權不明或有爭議的土地、農民私自開墾的土地以及農村地區的退耕還林土地。這是因為土地的產權不明,應在爭議解決後確定土地的所有權。對於農村荒地和未利用土地,它屬於集體,不能由個人決定。農民的耕地應根據國家規定退耕還林,然後由林業部門管理,因此他們不能參與農村土地權利的確認。
4.無法確權的土地由村集體收回。
如果宅基地無法確權,正常情況下會由村集體回收。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違章建築,如臨時搭建房屋、在耕地上搭建房屋;
(二)私自收回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三)宅基地和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4)城鎮居民購買的宅基地、農房和小產權房;
(5)在“壹戶多宅”的情況下,原則上鼓勵有償退出,也可在集體內部協商轉讓;
(6)家庭有多處宅基地,可分戶不分戶的,先分戶後確權,超標部分不予確權。
5、全家遷入城市不再合適。
如果整個家庭都搬到了壹個劃分為區的城市,它將不再被登記為壹項權利。如果家庭的部分或全部成員遷入不設區的城市,可以根據戶主的意願將其登記為壹項權利。此外,對於長期閑置的宅基地和危房,經確認後將集體回收。
6.城鎮子女可以申請房屋繼承權。
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並可以辦理不動產登記。與農村子女壹樣,繼承房屋和占用宅基地的城市子女可以按規定進行權利登記,同時會在登記簿和房產證上註明與法定繼承人相關的字樣。
第二,土地所有權的好處
1.第二輪農村承包的繼續進行讓農民放心了。
自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開始以來,我國對農業耕地的承包期進行了界定,隨後提出“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期不變,不再限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承包期”。然而,許多地方卻處於“增地不增人、減地不減人”的局面。如果長期不變,必然導致新增人口得不到土地,這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通過確權來確保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
2.有效保護農民財產。
在土地確權之前,農民對土地的相對權利沒有明確界定,因此出現了許多強行征收和扣押農業耕地的現象,農民成為受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利益。現在,土地確認後,即使政府去征用土地,也必須與我們的農民“談判”,而且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征用條例進行。如果我們的農民覺得不合適,他們可以拒絕它,土地從此成為農民的“固定資產”。
3.便捷貸款
過去農民借錢很不方便,因為沒有可以認定的抵押物,只能通過聯保等方式,貸款額度也不大。經過這次確認後,土地使用證可以成為壹項資產作為抵押,這大大方便了農民的貸款,解決了農民生產資金緊張的問題。
4.農民可以放心地在田間投資和流通。
土地確權政策仍在不斷調整中。土地確權新政策就是以上幾點,其中明確規定了可以確權和不可以確權的土地,以及其他情況。土地確權給老百姓帶來了很多好處,很多地方的土地確權工作已經完成。對於新的確權政策,每個人都應該及時了解,以便於今後確權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和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