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收購要約中約定的“收購期限”包括收購要約中確定的“承諾期限”。
(1)收購期限是指收購期限,在此期間,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出售股份,收購人購買股份。收購人發出要約時,已經默認進入收購期。
(2)在投資者發出的“要約”中,必須有壹個“承諾期”,即受要約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應在此“承諾期”內作出是否接受要約(出售其持有的股份)的表示。
2.要約收購中約定的“收購期”期限與要約收購中確定的“承諾期”期限不同。
(1)我國《證券法》第九十條第二款和《收購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要約收購中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得超過六十日,但有競爭性收購要約的除外。
(2)承諾期為完成承諾的有效期限。承諾必須在要約的有效期內做出。所謂“有效期”壹般是指:如果答復有時限,所有規定的時限都是有效的;如果對發盤的答復沒有時限,壹般認為在合理的時間內(包括信件和電報的往返時間以及當事人考慮的必要時間)有效。
要約收購中規定的收購期限是多久?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收購要約中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不得超過六十日;除了競爭性報價。在收購要約規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不得在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出售被收購公司的股份,也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方式或者超出要約條款的範圍收購被收購公司的股份。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要約收購中提出的所有收購條件均適用於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書面報告,並抄送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同時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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