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築工程資料管理規定》第壹章1。工程資料應真實反映工程質量的實際情況,並與工程進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和歸檔。2、工程資料應字跡清楚並有相關人員和單位的簽字和蓋章。3.項目建設各方應確保各自資料的真實、有效和完整。4、工程資料應使用原件。使用復印件時,應當加蓋信息提供者的公章。5.項目建設各方應及時對項目資料進行簽字確認,確保項目資料與項目進度同步形成。6.工程竣工驗收後,歸檔材料應當依法向城建檔案館移交。7.由建設單位采購供應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施工單位應提供所供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並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的質量要求。8.工程資料應分級管理,項目建設各方應對本單位產生的工程資料負責,並確保工程資料的可追溯性。9.發包人直接承包的專業建設工程經監理人驗收合格後,工程資料應提交發包人歸檔保存;對於總承包商承包的專業施工項目,專業承包商負責簽署專業施工資料並按本規程要求移交給總承包商,總承包商負責收集、整理和歸檔所有工程資料。10、工程建設各方應將工程資料的形成、收集和歸檔納入工程建設全過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