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履行相關義務的;
2.提交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公司登記被註銷的;
3.組織策劃傳銷或者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兩年內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4.兩年內直銷違法行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的;
5.兩年內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6.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造成人身傷害以及其他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的;
7.因發布虛假廣告,或者發布與消費者生命健康有關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兩年內受到行政處罰三次以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其他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
8.五年內商標侵權受到兩次及以上處罰;
9.決定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
10.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法定代表人的影響及解決辦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從事下列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行、度假;孩子們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座等其他非必要消費行為。
需要強調的是,即使該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該公司未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法院仍可(根據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也就是說,只要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其法定代表人就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此外,根據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發布的《關於“建設誠信、懲戒失信”的合作備忘錄》,當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時,信用懲戒的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債務履行直接責任人。除了限制消費外,信用懲戒措施還包括限制從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
由此可見,公司債務不僅僅是壹家公司的業務,還涉及到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利影響。在壹個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的缺失會讓人寸步難行。對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應高度重視。
有人可能會問:“我不是公司股東,只是名義上的法定代表人。我需要承擔責任嗎?”對此,相關文件規範未作區分。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代表,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無論其是否為公司股東。認為“名義法人”不會承擔責任是非常錯誤的。
既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如此明確,那麽法定代表人如何才能不因公司債務而受到信用處罰,或者從信用處罰名單中刪除呢?很簡單,還錢就行了!只要公司能夠還清所有債務,法院就會將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從懲戒名單中刪除,無論是在受到信用處罰之前還是之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