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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效力。
法律主體性:

調解協議能否得到法院確認?調解協議可以由法院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壹規定使司法確認制度正式進入法律,成為我國司法制度之壹。隨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專門增加了關於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該法第194條規定: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申請,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規定,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法》第194條規定: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壹方提出申請,另壹方同意的,視為* * *共同提出申請。調解協議達成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應當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當然,當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確認。當事人口頭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時,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身份證明。關於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範圍,應當理解為除人民調解法規定的調解協議外,其他行政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規定可以確認的調解協議。關於司法確認案件的受理程序,《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意見》明確規定:(壹)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或者不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2)確認身份關系;(三)確認收養關系;(4)確認婚姻關系的,采用排除法采信意見,上述四種以外的均予以采信。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編制“調字”案號。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和內容司法確認案件的審查方式應當是形式審查和有限實質審查相結合。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確認案件申請後,應當指定法官進行審查。案情復雜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接受詢問,進行必要的實質審查和證據調查。在審查中,應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遵守自願、合法原則,同時審查調解協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是否侵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他人利益以及是否危害社會公序良俗。以上是邊肖為您整理的內容。人民調解委員會作出的調解協議屬於民事合同,但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確認。這是司法確認程序。經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性:

根據《人民調解法》第31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