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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置換政策
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土地使用者個人、土地使用證、合法產權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國有土地置換的具體情況進行法律認定。

1.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是什麽?

國有土地置換政策規定的條件依據是《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和置換: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出讓、出租、抵押、置換所得抵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關於土地置換的規定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根據下列用途確定:

(壹)住宅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為50年。

第十壹條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由市土地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市國有資產管理局、市房地產管理局等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的依據。

基準地價由出讓金、配套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土地開發其他費用等因素構成,並結合地塊位置、規劃設計條件和租賃期限等因素確定。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包括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協議出讓或轉讓,出讓或轉讓雙方應先委托市土地管理局認可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然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遠郊區縣應在規定權限內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應報市土地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除下列用途可以約定外,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方式進行:

(壹)普通住宅建設用地;

(二)工業建設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土地。

土地使用權協議、招標、拍賣出讓的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國有土地置換的具體程序和要求需要根據實際土地類型來辦理,尤其是不同土地所需的材料和要求是不壹樣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進行法律界定,避免法律適用上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