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勞動者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發布的《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中,增加了“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讓遭遇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
北京支林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表示,根據就業促進法,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禁止的就業歧視更多,比如不得歧視殘疾人,不得以其是傳染病攜帶者為由拒絕就業,不得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等。
政策和服務可以壹起破解。
在社會快速發展的背景下,《勞動法》、《就業促進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的平等就業條款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法律實踐過程中,還存在就業歧視原因認定不足、勞動者損失難以計量、取證困難等問題。
就業歧視怎麽解決?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建峰表示,企業不僅要正確認識就業歧視與市場選擇的關系,承擔社會責任,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還要積極運用技術手段解決勞動者職業發展中的障礙。對於政府來說,除了完善反就業歧視制度,還應該加強和完善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通過職業培訓、社保補貼等方式,引導用人單位在用人和招聘時不再設置歧視性求職門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學院教授王先勇也認為,對於就業歧視,反就業歧視法律體系中的行政執行機制應兼顧公與私,承擔兩項重要職責:壹是通過行政執法維護公眾利益;二是通過行政幹預實現平等就業權,維護群體勞動者利益。他認為,我國應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將用人單位存在就業歧視納入監察事項。
其實在立法方面,人社部門壹直在行動。2021年3月起施行的《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機構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新條例將禁止就業歧視的範圍擴大到互聯網,並給予壹定程度的行政處罰,這將有助於打擊就業歧視,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