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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保金的標準是什麽?
1.殘保金是什麽意思?

殘保金全稱“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稅務部門征收,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生活和事業發展。

二、剩余保險金的收取標準和依據

1,殘保金的領取標準,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已支付的剩余保險費應按以下方式計算: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上年度職工人數×1.5%-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90%(或50%)。

90%(或50%):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低於政策規定比例1.5%的,享受50%優惠;安排1%以下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包括未招用殘疾職工的,享受9折優惠。

特別註意:企業在下列情況下不需要繳納剩余保險金,具體如下:

(1)30人以下(含)小微企業免繳殘保金,只需在規定時間內到稅務局進行零申報;

(2)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減免殘保金,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殘保金審核申報;

(3)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致使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繳或緩繳剩余保險費。

2、殘金收繳按《關於發放

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

3.殘疾人就業按比例減免殘保金中“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重度殘疾人1,安排重度殘疾人以外的人員65438。

(2)用人單位提交審核材料時,殘疾證不在有效期內的,不計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殘疾人證的有效期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推送的信息為準。

(三)以勞務派遣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被派遣的殘疾人應當計入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從業人數。勞務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協商壹致的,在計算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比例時,被派遣的殘疾人可以計入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得重復計入勞務派遣單位的就業人數;以非勞務派遣形式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工資支付單位與社會保險繳納單位不壹致的,在計算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比例時,應當計入與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4)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數量按月計算,取全年安排的殘疾人總數的平均值後,不計入用人單位每月安排的殘疾人數量。按月將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發送到稅務部門相關系統。(今年傷殘保險政策的最大變化)

註:建議用人單位2022年按月安排殘疾人就業,減少當月剩余保險費,避免當月不安排殘疾人就業。當月之後,次月安排更多的殘疾人就業將無法覆蓋未安排月份的就業,企業仍將面臨巨額的剩余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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