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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三包法全稱是什麽?
全稱是《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新三包法的法律規定:

第壹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對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簡稱三包)的責任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部分商品是指列入《實行三包的部分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目錄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商務、工業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並由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發布。

第三條對列入目錄的產品實行誰經銷誰負責的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條例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目錄》規定的指標是履行“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國家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嚴於本規定的三包實施細則。本規定不免除未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包以及銷售者、生產者向消費者承諾的高於目錄所列產品三包的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能保證三包落實的,不得銷售列入目錄的產品;

保持所售產品的質量;

(三)實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不符合法定鑒定要求的商品,不準銷售;

(4)產品銷售時應進行開箱檢查,正確調試,介紹維修事項、三包方式和修理單位,並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五)妥善處理消費者的咨詢和投訴,並提供服務。

第六條修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承接修理服務;

(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修復產品的質量,確保修復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確保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修理質量的詢問。

第七條生產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明確三包。制造商自行設立或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向消費者提供三包憑證、修理單位的名單、地址和聯系電話等。;

(二)向負責修理的銷售者和修理者提供修理技術資料和合格的修理配件,負責培訓並提供修理費用。確保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三)妥善處理消費者的直接或間接詢問並提供服務。

第八條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並扣除因修理而占用的時間和無需修理的配件。在三包有效期內,消費者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

第九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七日內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按照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然後依法向生產者或供應商索賠或按購銷合同處理。

第十條產品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更換或者修理。銷售者在調換商品時,應當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然後依法向生產者、供應商要求賠償或者按照購銷合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