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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工作者死於非命
承包商承擔主要責任,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是直接發包人,應承擔主要責任。當妳在工地受傷時,妳首先需要做工傷鑒定並保留相關證據,然後拿著鑒定書和相關材料到社保部門提交申請,並與承包商協商賠償事宜。治療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和損失都需要賠償。

法律分析

承包人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屬於雇傭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在雇主對雇員的管理活動中,雇員為雇主完成工作,而雇主是受益者。雇主應該盡更多的註意義務。當員工為雇主工作時,他的利益屬於雇主,他的責任也首先屬於雇主。由於用人單位對員工的賠償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無需審查用人單位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即無過錯承擔責任,有過錯則更應承擔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前款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