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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是我國居民委員會組織和運作的基本法,規定了居民委員會的設立、職責、組成、選舉、監督和管理,為居民委員會合法規範運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壹、居民委員會的設立和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是城市居民區依法設立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主要負責居民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二。居民委員會的組成和選舉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成員應具有壹定的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熱心為居民服務。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會議或者居民小組推選的選舉委員會主持,實行直接選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障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居民委員會的監督和管理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受基層人民政府的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居民委員會依法進行自治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同時,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向居民會議報告工作,接受居民的監督。

總而言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居民委員會的設立、職責、組成、選舉、監督和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居民委員會依法、規範、有效運作,充分發揮其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作用。居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對於促進社區和諧、維護社會穩定、提高居民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2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3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的任務:

(壹)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居民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事糾紛;

(四)協助維護公共秩序;

(五)向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第10條規定:

居民委員會對居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居民會議由居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壹以上的18歲以上居民、五分之壹以上的住戶或者三分之壹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應當召開居民會議。居民委員會必須將涉及全體居民利益的重要問題提交居民會議討論決定。

居民會議有權更換和補選居民委員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