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妳認為法院在壹審中犯了錯誤,那麽妳可以直接向上級法院上訴。
然後,如果妳對二審的判決,也就是終審判決不服,妳不能上訴,但妳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向法院申請再審。
最後,如果事實證明法院確實錯判了案件,並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給當事人造成了壹定的財產和生命安全侵害和損失,當事人可以要求國家賠償。
那麽,在錯案責任追究中,法院和當事人應堅持哪些原則?
第壹,必須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壹旦發現錯誤,必須進行調查;
第二,錯案責任是要終身負責的;
第三,根據法律法規進行審判,並遵循所有程序要求;
第四,妳對自己的責任負責,懲罰針對的地方不對;
第五,懲罰與教育相結合。
事實上,對於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受損害的公民應當獲得錯案賠償。那麽,具體的賠償範圍是什麽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壹)侵犯人身權利的;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終止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教唆、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非法使用武器和警察裝備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死亡。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財產權利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壹)侵犯財產權利的;
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的;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拘留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壹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拘留的;
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損害是由公民自傷或自殘等故意行為造成的。
因此,如果當事人真的遇到審判不公,可以進行申訴或申請再審。如果經過監察機關的調查,證明存在法官違法判案的事實,那麽可以對法官進行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