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違約金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壹方違約應支付給另壹方的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是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是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主張違約金的情形。除了以上兩種法律情況,其他事項約定的違約金通常無效。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的,或者為員工提供專業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違約金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要求員工支付不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