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森林防火區,是指林地及其邊緣100米以內的區域。城鎮住宅區是指城鎮建成區居民居住的區域。農業生產生活區是指城鎮居民區和森林防火區以外從事農業生產和居民生活的區域。第三條野外用火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區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野外用火管理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野外用火管理的第壹責任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責任追究制度,依法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並將野外用火管理納入目標管理考核範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實行信息共享,加強監督檢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並將野外火源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生活區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區野外用火的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野外用火造成大氣汙染的環境監測、監督管理和綜合防治。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民政、氣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野外用火的日常監督管理,按照森林防火職責規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防火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公約,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第七條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防火區內的工礦企業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護林人員,負責經營範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並承擔森林防火責任。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野外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的專業知識。
新聞、文化、教育、交通、旅遊、民政等部門應當做好規範野外用火和森林防火的宣傳教育工作。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播放或者發布野外用火管理和森林防火公益廣告。
中小學校應當開展野外消防安全和森林防火專題宣傳教育。家庭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第九條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
(a)在墳墓上燒紙、熏香和蠟燭;
煙花爆竹、燈籠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餐、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野蜂、熏蛇、熏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地燒炭或者焚燒稭稈、田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發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第十條農業生產生活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
焚燒稭稈、牧草、果園草等。;
②焚燒垃圾;
(3)焚燒野蜂、吸食蛇鼠等。;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和大氣汙染的用火行為。
農業生產確需焚燒稭稈、田草、果園草等。,用火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前三天向當地村民委員會報告。用火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用火現場,提前設置防火隔離帶,在氣象條件為森林火險三級及以下時用火;用火後,應檢查並清理著火現場,確保明火和火星完全熄滅,以防止火災。第十壹條城鎮居民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
①焚燒樹木、落葉和雜草;
(二)焚燒瀝青、油氈、橡膠、輪胎、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③焚燒民間祭祀用品;
(四)其他容易引起火災和大氣汙染的用火行為。第十二條本市全年為森林防火期,實行全年森林防火;特殊森林保護期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春節、元宵節、清明節、中秋節、國慶節、重陽節、冬季至日、除夕、春耕、秋收、冬種等民間傳統節日和高溫、幹旱、大風等森林火災高發期為森林高火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