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與立案調解有以下四點區別:
1,調解糾紛的性質不同。立案調解是訴訟調解,訴前調解是人民調解;
2.調解的對象不同。立案調解的對象是已經立案受理的民事案件,訴前調解的對象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人民法院未立案受理,而是轉由“人民調解工作室”進行調解的矛盾糾紛;
3、主持不同人員的調解。立案調解由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組織,訴前調解由“人民調解工作室”安排的人民調解員主持;
4.調解協議具有不同的效力。通過立案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在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或按手印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壹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前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壹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內容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
訴前調解並非個案。但通過對訴前調解的了解,可以看出訴前調解具有諸多優勢,這也是法院在庭審前安排訴前調解的原因。如果訴訟雙方在訴前調解中已達成* * *諒解,則根本沒有必要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234條
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部分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