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款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連續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或者停車時間少於20分鐘的屬於疲勞駕駛。
駕駛疲勞是指長時間連續駕駛後生理機能和心理機能的失衡,客觀上導致駕駛技能下降。
疲勞駕駛的處罰:
1.扣點:
1.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少於20分鐘的,壹次記9分。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連續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時間少於20分鐘的,每次記3分。
二、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疲勞駕駛行為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
第三,刑事責任:
駕駛人因疲勞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並吊銷駕駛證。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車門和車廂未關閉時駕駛的;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後窗懸掛或者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4)下陡坡時關閉發動機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拋灑物品;
(6)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九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9分:
(壹)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但未達到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每小時50%的速度駕駛校車、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停車的;
(四)駕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七)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連續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3分:
(壹)駕駛校車、道路公共汽車、旅遊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載人數20%以上不滿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超車、不讓行或者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車輛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向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不滿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四)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