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失蹤人員的具體情況和搜尋工作的需要,詢問筆錄應當盡可能記錄以下內容:
(壹)姓名、住址、單位、與失蹤人的關系及聯系方式;
(二)失蹤人的姓名、曾用名、別名、綽號、性別、年齡、民族、血型、身高、體貌特征(特別是體表和牙齒的明顯特征)、口音、交往關系、有無精神疾病、身份證件名稱和號碼、車輛號牌、駕駛證號碼、電話號碼以及QQ、MSN等網絡聯系號碼;
(三)失蹤人的住所地、住所、工作單位或者學校;
(四)失蹤人最後壹次出現的時間和地點;
(5)失蹤前的言行、穿著衣服、攜帶物品;
(六)失蹤人的愛好和習慣,失蹤前打算參加的活動,經常活動的場所;
(七)失蹤的可能原因和失蹤人的可能下落;
(八)失蹤人的親友、單位等。通過其他途徑和方法找到自己的情況,並告知求助者繼續尋找自己的必要性。
(九)與失蹤人員有關的其他信息。
然後公安機關根據初查情況確定是否屬於漏警情況,按照分級管理的要求開展漏警情況查找。
派出所負責處理壹級失蹤報警;刑偵部門牽頭處理二、三級失蹤警情。
在處理漏警情況過程中,發現漏警情況的分類需要變更的,報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可以變更漏警情況的等級,變更辦案部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