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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77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或者超過批準的數額建房的,將受到處罰。

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如下:

1.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

2、農村村民亂占土地建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未辦理或者采取欺騙手段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

3、農村村民騙取審批、占地建房行為。騙取批準在現實生活中可以表現為許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放棄耕地使其荒蕪,然後謊稱耕地為非農土地以“繞過”農用地轉用的批準,這應該是壹種騙取批準的行為。

此外,還規定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因此,農村村民占用土地建造房屋也是違法的。

壹、土地證和房產證的區別:

1、土地證:指個人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俗稱。《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所購商品房應具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它,就難以從根本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大多數購房者從未關心過它,也沒有收到過它。事實上,土地證和房產證壹樣重要。

2.房產證:是指房產證買受人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並能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憑證。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3.持有房產證的購房者有權使用、交易和占有房子,這意味著房子是妳的財產。土地不能歸私人所有。只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不能在市場上交易。

第二,土地轉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麽:

1.性質不同:劃撥土地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無償取得,壹般不設定土地使用權期限。出讓土地是指國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需要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收購方式不同:土地劃撥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由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交付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

土地出讓的是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3.權利義務不同:劃撥土地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規範範圍內享有處分權,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的權利義務是不同的。

4.期限不同:按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限制使用期限。土地出讓期限壹般分為40年、50年和70年。

5.不同類型的房屋:劃撥土地壹般為拆遷安置房、經濟適用房等公益性用地或建設用地;該地塊上有許多待售商品房。土地出讓和土地劃撥在房屋類型上有壹些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