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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啞人或盲人因身體缺陷違反治安管理如何處罰?
第十四條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解讀】該條是關於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法律責任。

該條的規定有以下兩層含義:

第壹,聾啞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聾啞人,簡稱聾啞人,是指喪失了聽覺能力和口頭語言能力的人。因為聾啞人或盲人,盡管有嚴重的身體缺陷,但並沒有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與沒有法律責任的人不同,實踐中也出現過壹些聾啞人非法制造槍支的治安案件。

二是聾啞人或者盲人違反治安管理,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處罰。

由於這些人有聾啞或失明的生理缺陷,他們的教育和對事物的認識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和影響,他們對事物的識別能力和對行為的控制能力普遍低於正常人,對他們的處罰壹般也應輕於正常人。需要指出的是,這裏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在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人的身體缺陷及其違反治安管理的情節決定處罰的輕重。這裏的“不予處罰”主要是指盲人或聾啞人因生理原因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也就是說,盲人和聾啞人違反了這個法律,構成了違反治安管理,他們並不是絕對免除法律責任。但從刑事立法和治安管理處罰的實踐來看,對殘疾人壹直存在“重罪輕罰”的原則。同樣的違法犯罪行為,正常人犯罪可能判十年有期徒刑,而殘疾人犯罪只會判七年;正常人可能拘留十天,殘疾人可能只罰款500元。當然,理論上,聾啞人或者盲人都不是不負責任的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或者公安法律責任。但由於他們身體上的缺陷,在智力和體力上都不如正常人,同時出於社會主義人道主義,也不應該對他們處罰過重。聾啞人是指既聾又啞的人。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僅是聾啞人。這種身體缺陷包括先天的和後天的。在具體治療時,要考慮受教育程度和智力發展水平。

在實踐中,盲聾啞人是弱勢群體,應該得到全社會的關心和幫助。但是,對於已經犯罪的殘疾人,僅由司法機關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不夠的。這就需要我們社會各行各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這些殘疾人誤入歧途。作為弱勢群體,社會仍需給予他們更多的關心和幫助,並應以教育挽救為主,單位、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殘聯和基金會

下壹級派出所要成立幫教組織,對這些重點人員進行幫教。同時,對殘疾人犯罪,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對無人看管者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對於壹種特殊的社會現象,比如盲人和聾人,懲罰只是手段,教育和預防才是最終目的。除了家庭和學校教育,政府和社會要建立保障體系和關愛環境,保證聾人就業率,讓聾人享受正常人能得到的社會保障福利,在全社會形成關心、理解、尊重、幫助殘疾人的良好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