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調解?
會診需要醫患雙方的共同努力。當自我溝通失敗時,醫患雙方還可以尋求第三方的幹預,通常是行政調解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例如,在壹些嚴重的醫療糾紛中,即使是醫療事故,如果醫療事故已經鑒定,醫患雙方無法就最終的賠償金額達成壹致意見,醫患雙方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即當地衛生局,衛生局將委托相關醫學會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以及構成多少級醫療事故,並最終據此確定賠償金額。這種有衛生局參與的調解就是行政調解,是2002年9月1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解決醫療事故賠償民事糾紛的新機制。這種解決方案依賴於行政機關確定醫療事故賠償的努力。第壹,第三方的參與和協調有利於更快地解決糾紛賠償;第二,衛生行政機關憑借其自身的行政影響力,在壹定程度上幫助醫患雙方相互讓步,從而促進糾紛的解決,其優勢顯而易見。此外,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逐漸增多,人民調解委員會在化解醫患矛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簡稱醫調委,是依法成立的專門從事醫療糾紛調解的群眾性組織。醫調委免費調解醫療糾紛。在醫療糾紛中,貫徹“調解優先”原則,引入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積極參與化解醫療糾紛,對於建立和諧醫患關系,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諧因素,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按照國務院《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的要求調解醫療糾紛。需要進行相關鑒定以明確責任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調解成功壹般應當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協議。首先,第三方介入調解的原則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換言之,無論是衛生行政部門還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自願原則都應貫穿整個調解程序:如果壹方不同意第三方參與調解,自然無法啟動調解程序;如果壹方不同意相關責任的認定,調解程序自然無法繼續進行;如果壹方不同意最終的賠償金額,調解程序將無果而終。其次,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時,提供的賠償數額計算依據應當合法合規,也就是說,賠償數額有理有據,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來確定,而不是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編造的。最後,經調解雙方就賠償金額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雙方均應當履行。當然,第三方介入調解並不是無限期的。為了事情的最終解決,調解不成或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再調解。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將有助於醫患雙方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快速解決糾紛,患者也可以盡快獲得賠償並減少等待時間。特別是與醫療糾紛訴訟中舉證難、鑒定慢相比,第三人介入調解無疑是糾紛解決的綠色通道。當然,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再提起訴訟,可能會延誤賠償糾紛的解決。是先申請行政調解還是直接尋求司法救濟,當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