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馬路時,妳應該下車。如果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妳應該通過它們。沒有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設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橫道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駕駛電動自行車不準與周圍電動駕駛人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行駛。同時,還應與前方或相鄰行駛的車輛保持安全距離。電動自行車高度距地面不超過1.5m,寬度距車把不超過0.15m,長度前端不超過車輪,後端距車身不超過0.3m。電動自行車載人,可載壹人;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只能搭載壹名十二歲以下兒童,六歲以下兒童應使用固定座椅。達到法定年齡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駕駛時載人。駕駛電動自行車,途中遇到車輛故障或者剎車失靈,應當下車實施。
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壹般規定:
(1)永遠不要把手離開手柄。不得有分散註意力和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二)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車行道右側行駛;
(3)不要逆行;
(4)遵守交通信號燈的指示。等待信號燈時,在非機動車停車線或者等候(轉彎)區依次等候;
(5)轉彎時優先讓直行車輛和行人通過。轉彎前減速,給信號,不要突然猛轉,超車時不要妨礙超車車輛。有轉向燈的,先打轉向燈再轉彎;
(6)過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七)通過人行橫道、立交橋、地下通道時,上下公共汽車,不得騎車通過;
(八)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閉的機動車道;
(九)不得牽引動物,不得拖拉、擔心載人裝載裝置;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壹般條款。
法律依據:
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駕駛人已滿16周歲;
(二)成年人可以在駕駛座後面的固定座位上攜帶壹名12周歲以下的兒童;
(三)在非機動車道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裏。
本市鼓勵電動自行車駕駛員佩戴安全帽;電動自行車搭載12周歲以下兒童的,鼓勵兒童佩戴安全帽。